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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录音无效

发布时间:2024-12-18 浏览次数:447
什么样的录音无效

一、什么样的录音无效

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此类不合法录音证据包括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等。

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

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什么样的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录音可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首先,若一方当事人在未经另一方当事人知情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尽管后者对此持有异

议,然而,在没有第三方有利害关系人在场且能证明录制过程真实性的前提下,该录音仍可以被视为有效证据;

其次,如果被录音对象不知情地参与了录制进程,但是在录制结束后被告知且明确表达了其同意的意见,那么这份录音便具备了证据资格;

最后,只有当录音材料经过权威鉴定机构证明未经过任何剪辑、拼接、篡改或臆造等处理,并且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此类不合法录音证据包括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等。

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

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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